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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一南:起底美式“航行自由”真相

时间:2025-08-30 21:22:32

  8月25日,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了《美式“航行自由”法律评估报告》中英文版,对美国“航行自由”的相关主张及实践是否符合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,是否具备法律基础进行了评估。报告检视了美国在航行自由方面的法律立场和实践,特别是聚焦军舰无害通过、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、防空识别区等11个问题,总结归纳了美式“航行自由”的主张、特点与影响。那么,美国多年来推崇的所谓“航行自由”,其本质究竟是什么?中方发布这份评估报告有何重大意义?这些就是本期《一南军事论坛》要关注的话题。

  李悦: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的《美式“航行自由”法律评估报告》显示,美国将“海上航行的绝对自由”视为具有长期性和全球性的“重大国家利益”。自1993财年以来,美国几乎每年都要借“航行自由行动”对超过15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挑衅,并且近十年来持续处于高位。报告认为,美式“航行自由”包含大量美国自己创立的概念、自己设立的标准,与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实践相悖。美国借助这些主张和行动,竭尽所能地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,以获取自身不受法律约束的“自由”。一南教授,从这份评估报告的结果来看,被美国人动辄挂在嘴边的所谓“航行自由”,其本质究竟是什么?

  金一南:中方发布《美式“航行自由”法律评估报告》,实际上是对8月11日美国国防部网站发布的2024财年所谓“航行自由行动”年度报告的回应。美国发布的报告显示,中国再次成为美国“航行自由”行动针对的头号目标。实际上美国的“航行自由”行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,并不断强化。1982年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通过后,美国的“航行自由行动”变本加厉。按照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的规定,所有签署国享有一定的海洋权益,包括12海里领海、12海里毗连区,以及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等,在不同区域各签署国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。美国没有签署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,虽然美国表面上承认领海权,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以自身标准来衡量领海权。比如世界多国反复强调,任何国家的船只尤其是军舰进入异国的领海必须得事先告知,否则就被视为对异国领海的侵犯,但美国认为所有的领海只要是无害通过都是可以的,这就是其霸权的表现。这种海上强权,力量越大,就要求对方的“院落”圈得越小。美国自认为是“世界警察”,它在全球有300多个军事基地,有11支航母编队在全球游弋,所以美国要求有足够大的空间。美国认为,如果你封锁了领海,封锁了200海里经济区,我进不去,这绝对不行。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签署国多为在海洋权益方面并不那么强势的国家,所以希望受到国际法对其领海主权的保护。而美国则认为,凭借其全球最强的海上力量,要求能够随时抵达他国海岸,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强权政治的逻辑。到了21世纪,随着各国尤其是中国海上力量的不断增强,中国愈加重视维护自身海洋权益,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。美国对此表现得相当着急,怎么办呢?它就要给自己挑衅别国的行为冠以一个所谓合法的名头,叫什么呢?就是海上“航行自由行动”。不过,让人诧异的是,美国人不仅仅在其周边航行,它从太平洋的最东端航行到太平洋的最西端,它从墨西哥湾航行到南海。这么远的距离,如此广阔的海域,它都要坚持其美式“海上航行自由”,这就是典型的霸权嘴脸。

  李悦:美国于1979年正式启动“航行自由计划”,并持续实施至今。当时,美国抢在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签订前推出所谓“航行自由计划”,妄图凭借其军事力量,对即将形成的全球海洋秩序发起挑战和挑衅,从一开始就遭到许多国家的坚决反对。美国至今仍然没有加入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,却屡屡拿着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对他国指手画脚,充分暴露出美国“合则用、不合则弃”的双重标准和霸权逻辑。一南教授,您认为美国极力推动所谓“航行自由”的真实目的究竟是什么?

  金一南:美国这一系列的考虑,就是典型的帝国追求。从中世纪以来,尤其是资本主义诞生以来,所有的帝国都要通过征服海洋以征服世界,掠取全世界的资源。因为海上航运是世界上运量最大、成本最低的运输方式,而海洋这个空间没有主人,谁占就是谁的。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是通过美西战争打败了当时被称为海上帝国的西班牙,实现了崛起。21世纪初,美国“海权论”的奠基者马汉强调了海权的概念,在他看来,海权(SeaPower)指的不是海洋的拥有权,而是海洋的控制权。所以美国人所谓的“航行自由行动”,不是简单的“炮舰外交”的延伸,马汉的“海权论”奠定了美国从一个地区性国家变成世界帝国的理论基础。这一理论基础认为,美国要想成为世界性的帝国,必须牢牢掌控海洋,如果失去了对海洋的控制,那就失去了对世界的控制,这一点对美国统治阶层来说是代代相传,根深蒂固的。

  李悦:所以美国的“海权论”实际上就是一种海洋霸权论,美国完全是国际海洋秩序的破坏者。正如《美式“航行自由”法律评估报告》指出的那样,美式“航行自由”缺乏国际法基础,也严重扭曲了国际法的内涵与外延,延续了“炮舰外交”的强权逻辑,涉嫌以军事力量威胁地区和平稳定、扰乱国际海洋秩序,明显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。一南教授,在您看来,中方此时发布这份评估报告有何重要意义?

  金一南:这份报告最突出的特点,就是通过大量的事例和分析证明,美国的所谓“航行自由行动”主张和实践是完全不符合当今国际法的。《美式“航行自由”法律评估报告》提出了一个到底是“法大”还是“权大”的问题。美国觉得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对它不利,所以它没有签署。但是美国又利用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中规定的一些内容攻击别的国家,这完全是一种双重标准。在美国看来,国际法中于我有利的,我就拿来作为我行动的法律支撑,于我不利的,我就弃之一旁,我就自造一套行动规则凌驾于其上。美国人有一个特点,就是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。我们一般认为国内法管辖的是国内的事,国际法应该高于国内法,但美国不是,它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。我们不能排除美国会制定一部国内法,增强其“航行自由行动”的所谓“合理性”“合法性”,让国内法为其背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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